为了配套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对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原来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将不再有法律依据,也很难被法院支持。
上述案件中,王女士的房屋买卖纠纷发生在新旧法衔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购房合同,发生纠纷,将会适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购房合同约定成为重要依据
新解释删除了开发商“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那么,购房者今后在购房时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对于法院而言,此后在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时,合同约定将成为重要依据。
首先,核查“五证”。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查或要求开发商出示“五证”,房屋产权、面积等重要信息均记载于此。“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仔细核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中是否包含了自己所购买的房屋。
其次,看清违约条款。购房者签约时一定要细读合同条款,注重房屋违约条款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将按照新司法解释中一般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取消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二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三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背景下,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更加注重合同文本的力量。笔者建议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详细、全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应纳入类似于“恶意违约”“欺诈行为”“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等条款,避免存在遗漏购房者权益的情况。广大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仔细查看相关条款的表述和约定,斟酌相关的法律风险后再慎重作出购房决定。
今年7月8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公告,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规范设置交付样板间、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推广、落实交付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压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四个部分,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相信在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即使没有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商品房买卖市场也能够实现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秦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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