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13日电/据@新津公安报道,据四川成都市新津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12日晚通报,2021年8月2日,新津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被殴打”案件。8月5日晚,新津公安局接到受害人叶某(男,15岁)报警后,依法受理案件并陆续对涉案人员开展调查。
经查证:受害人叶某与周某宇(男,14岁)系多年同学。2021年6月叶某在网上冒充女性诳骗周某宇在外地见面,周某宇赴约后发现被骗,后获知系叶某“恶作剧”,遂与其结怨,并要求赔偿其交通费用等损失250元。叶某赔偿50元后,周某宇向叶某多次追要余款未果。
8月2日13时许,周某宇邀约郑某豪(男,15岁)、余某某(男,16岁)、张某某(男,15岁)、宿某某(男,15岁)、李某某(女,13岁)、季某某(女,17岁)、贾某某(男,14岁)、苏某(男,15岁)、欧某某(男,15岁)、邓某(男,14岁)、郑某进(男,15岁)、杨某某(男,14岁),将叶某堵在岳巷后街一胡同内实施殴打。除欧某某、郑某进、苏某未动手外,其他人均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叶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案件调查过程中,以上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向受害人及家属真诚道歉,求取谅解。监护人表示将汲取教训,强化监护责任,严加管教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新津公安局对以下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并按规定执行:周某宇、余某某、杨某某因系殴打他人的组织实施者,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某、宿某某、郑某某、贾某某、邓某、季某某因参与实施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苏某、欧某某、郑某进未实施殴打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李某某参与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但未满14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请广大网民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勿再传播案件相关视频。对泄露传播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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