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超出比例不高于百分之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是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且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发布二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是超出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发布三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此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修改是为针对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等新问题
对于修改《特别规定》的原因,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证监会强调,在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指出,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特别规定》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