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委林思铭。(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8月4日电/陆委会日前在官网预告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第91条,明定受政府机关委托或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人员,及离职未满3年者,赴中国大陆须经审查许可;若未经许可赴陆,最重可处新台币一千万元罚锾。对此,中国国民党“立委”林思铭昨天表示,不反对作更严谨的规定以防止研发成果不当外流,但陆委会此次修法只针对赴陆人员审查,不够全面,且针对性强烈。他强调,赴大陆要审核,赴美、日、韩等其他国家同样也要接受审核,单独修正两岸条例并不够严谨。
至于核心关键技术的标准、委托或补助计划的认定范围,会由“科技部”依法认定。
根据第9条修正草案,“国防”、外交、科技、情报、大陆事务或其他相关机关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的人员,以及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公务的个人或民间团体、法人、机构成员,赴中国大陆应经过申请。
草案规定,具上述身分、欲申请赴陆的人员,会由“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陆委会及相关机关组成的审查会审查许可。
若未经审查许可赴陆,可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赴陆返台后,应向(原)服务机关或委托、补助机关进行通报,违反通报义务者,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中时新闻网》报道,对于陆委会的修法,蓝委林思铭指出,科技人才及技术外流,影响产业发展,一旦失去竞争力,影响层面更直达“国安”层级,不论外流到哪个国家,对台湾都会造成伤害,因此规范要有一致性,赴大陆要审核,赴美、日、韩等其他国家同样也要接受审核,单独修正两岸条例并不够严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