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解决纠纷困难的原因还在于旅游消费本身的特殊性:一是旅游本身是有时间空间限制的活动,旅游结束后维权很难继续进行;二是相对于旅游纠纷中的金钱花费,消费者受到的精神权益侵害更为严重;三是相较于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在维权过程中尽到举证义务,同时会害怕发生纠纷后可能产生的后续伤害等。因此,对于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事后援助是必要的,但做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督对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妥善解决旅游产业中的消费纠纷问题,为旅游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清除障碍,消费者将实实在在受益,同时这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发挥行政手段效力、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以外,不妨继续强化舆论监督力量、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等多重监督手段,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维权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