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孙文学校(以下简称本校)受委托捐赠上海复星公司代理的BNT疫苗五百万剂,及大陆国药集团北京生物公司研发灭活疫苗五百万剂一案,仍请提供政府授权,理由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 贵部110年6月8日卫授食字第1100018304号函。(谨按:经查邮政总局,该函系6月18日由 贵部寄出,本校于6月21日收件。)
二、本校受委托捐赠上开疫苗一案,本校前此已经申明,本校非“药商”,而仅系接受委托表达大陆台商及民间团体捐赠疫苗之意愿,基于捐赠方的需要,必须 贵部先行表达愿意接受的意愿,在本校收到 贵部同意捐赠之意愿之后,本校自会转达捐赠方,开始处理疫苗之各项捐赠事宜。如 贵部无法明确表达接受捐赠的意愿,本校难以展开后续作业。
三、捐赠方已委托本校明确表达,只要 贵部公开接受此一捐赠,并授权本校代为联络,则捐赠方会依照贵部所需,提供原厂出货的相关文件,以及供货期程、药品之相关说明、效期等等文件,供 贵部审核相关进口事宜。衡诸目前进行中相关案例处理经验,如永龄基金会与台积电的经验可知,若无政府事先的授权,则要求本校事先准备 贵部针对药商进口所谓的八项文件,对本案并无任何意义。台湾目前疫苗明显不足,恳请 贵部能以苍生为念,尽速同意捐赠,并授权本校总校长张亚中代为处理捐赠事。
四、贵部复函中称,有关“中国大陆生产之生物药品,依“经济部”国贸局公告之输入规定,系列为不准输入之物品”云云。据查目前法律,没有一条法律不容许大陆疫苗进口,国贸局公告之仅系行政命令,且目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7条第13项规定,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之物品”均可“专案进口”,换言之,只要 贵部同意即可进口。另依《药事法》第48-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准特定药物之制造或输入,不受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之限制”,因此,只要贵部同意即可进口。
五、病毒没有政治性,疫苗也不应政治化,人命应超越政治,检验疫苗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合格有效,而非生产者的政治性。现今台湾疫情严重,人民盼望疫苗之心殷切,大陆国药集团所生产的疫苗,已经过世界卫生组织(WHO)核准紧急授权,应该也符合目前需要。知名《远见》杂志5月底公布的民意调查显示,台湾有48%的民众不反对施打WHO核准的大陆疫苗(愿意者为44.1%,无意见者为3.9%),因此仍请同意将该疫苗包括在政府授权本校洽谈范围之内。本校亦请 贵部了解,两岸目前政治情势严峻,两岸民间能于灾难之际相互表达善意,尤为可贵,切莫置大陆人士与台商的善行于不顾;另在我政府极欲参与WHA事务时,亦不宜拒绝WHO已核可的疫苗进入台湾。更何况,民众能有多些疫苗自由选择总是好事,因而敬请 贵部再依法依理依情重新考虑为感。
六、如 贵部同意授权本校洽谈相关捐赠事宜,本校承诺会尽最大努力,于最快的时间内,与捐赠方协调处理好所有相关事宜,并安全、迅速地将疫苗引进,并捐赠予 贵部,以供统筹施打之用。该引进方式,证诸美国与日本所捐赠之疫苗,其进口方式与相关处理,相信无论是捐赠方或是 贵部作为受赠方,都已有丰富经验,不会有任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