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监管滞后,违法成本低。《看电影》杂志主编黄海鲲说,中国电影迅速崛起,法律和监管却没有跟上,电影“欺诈式”营销因此“钻了空子”。海南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艺指出,电影出品方通过官(微)网等渠道以海报、图片、文字等形式对影片进行宣传,该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应认定为广告行为,如构成虚假宣传应按广告法规定进行处理。但由于观众是从影院方或票务方购买的电影票,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而电影出品方的违法成本反而降低了。
再次,资本“绑架”,将营销凌驾于电影作品之上。爱奇艺影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过度营销”在电影行业早有苗头,为了吸引观众而夸大知名明星的参演程度,已经是行业里默认的“法则”。一些资方还脱离电影作品本身进行营销,对主创人员进行“捆绑”。《日不落酒店》主创人员在道歉中表示,对于沈腾并非主演等问题曾反覆向出品方和宣发团队提及,但对方可能出于对票房的渴望,忽视主创团队意见,行使了最终决定权。
规范市场监管 引导电影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虚假营销是种“割韭菜”的短视行为。虽然个别影片凭此收获票房,但长此以往损害的是观众对于国产电影的信任与期待,干扰了电影市场秩序和“内容为王”的健康导向。他们建议,加大对电影宣传和营销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引导提升电影营销和创作水平。
一是提高电影市场监管的法制化水平。完善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电影市场管理规则,构建资本市场与电影市场联动的监管机制,规范资本介入电影产业的渠道和路径,引导资本与电影产业良性互动,依法保障电影产业发展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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