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欧投资协定》要求各缔约方迅速公布与协定相关的所有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程序、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以使感兴趣者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此外,《中欧投资协定》还要求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普遍适用性。这就要求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前必需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包括证据的提交、认定,证人、证言的采用标准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限和程序等。
前述仅为《中欧投资协定》中的2-3个条款,从内容的详细程度上看已远远超出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基于此,《中欧投资协定》一旦生效,对中国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程序、做事方法和习惯等均会构成极大挑战。为了履行协定下的义务,整个政府(包括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官员和普通公务员都必需改变过往的行事习惯,否则便可能代表国家违约。这些规定对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因其与大企业不同,没有与东道国政府议价的能力。
或可说,这些关于政府决策决定程序和实体要求的规定反映了法治社会的基本需要和条件。区别是如果中国政府自行推动相关方面的改革和改善,对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的解释便可以按照中国的传统、文化为之。鉴于《中欧投资协定》是国际条约,一旦对方认为中国政府(事实上是官员和办事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条约规定,相关条文必须按照解释条约的国际规则进行。言之,通过《中欧投资协定》,中国政府的行为和不行为,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便处于国际监管之下。如果说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等构成重大影响,《中欧投资协定》的影响则可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少在有些方面是如此。
总体言之,《中欧投资协定》为欧盟投资者,包括中小企业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打开了大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护基础。如果此时不批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欧盟也许就再也没有机会达成如此有利的协议。欧盟不乏有志之士,故我们认为,其终将批准《中欧投资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