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家庭每满两年
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备案资格之日起,每满24个月并提前一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格。
在一个申报期间内,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因资格变更或分配入住已申报家庭情况的,可自此次申报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等方式,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各区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定期复核告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