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犹如冰山在海面下的部分,虽然不显山不露水,但是在现代企业竞争当中往往更加重要。”刘春田说,“比如芯片产业的龙头企业台积电,其知识财产90%以上是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得保护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马一德指出,有统计数据显示,当前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存在的。
不过,从刑事案件统计的数据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小众”——从2018年到2020年3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商业秘密刑事案件98件196人,起诉数仅占全国同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0.65%。
“案件数量少就说明商业秘密不重要了吗?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指出,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造和保护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法律之所以保护商业秘密,就是要激励和鼓励企业创新,如果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放纵,就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宋建立说。
超八成案件涉及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尽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量不大,但增幅明显。据介绍,2019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的案件数和人数,比2018年分别上升了51.9%和60.7%。
宋建立坦言,“这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急需在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统一认识。”
宋建立举出一组数据——3年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122人,不捕率为38.9%。其中因证据不足而不批捕的为103人,占不捕情形的84%。
论坛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说明了证据收集不易。
在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先后入职中软融鑫公司,李甲、李某明在任职期间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后李某明、李某波先后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13年至2016年,三人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同步辅助审查了海量的证据,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最后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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