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历史上有哪一个国家在成功收复失地之后,不但不追究原本为侵略者效力的公职人员,还让他们继续坐“直通车”留任乎?再举一例:世上又有哪个国家,不但不计较法官是否拥有双重国籍,并且明文规定,容许法官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综观古今中外,唯有港澳现时实行的“一国两制”。
由是观之,香港国安法规定由特首挑选的指定法官判案,正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而出现的另一特殊性安排。事实上,当大家看到香港的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竟然在退休不久后,便挂名加入英国律师行,以仲裁员身份私人执业,钻合约上不准在本港私人执业为律师或大状的空子,然后在英国举办的论坛上大放厥词,便不会再觉得香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规定“奇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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