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外国人甲某以旅游的名义到云南昆明、大理等地对生物资源进行考察,其间在某酒店住宿时认识了酒店服务员李某,甲某请李某带其到昆明的花鸟市场购买了很多飞蛾工艺品。交流中,甲某表示,若李某能帮其搜集云南当地特色“工艺品”,将支付丰厚的报酬。
在高额报酬诱惑下,李某答应了甲某的要求。同年冬季,甲某邀请李某前往国外见面,在国外对李某进行了捕捉昆虫的相关培训,并给予其专业器材及活动经费。就此,李某辞去了在酒店的工作,开始专职为甲某搜集昆虫标本。为满足大量捕捉需要,他在云南各地考察后,确定了3个捕捉点,按其在国外接受甲某培训时的要求,购买了相关设备捕捉昆虫。
同时,李某还对其未婚妻及未婚妻在云南多地的亲戚进行培训,并组织这些人一同进行大规模的昆虫捕捉,仅一年时间,便捕捉、制作昆虫标本7万余件。
李某的行为被发现后,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了处理。据专案组分析,甲某公开身份为某国医学、生物学领域研究人员,其指挥李某搜集、邮寄我国昆虫标本的目的,是用于研究云南省生态环境,进行医学研究,并以标本牟利。该行为可能导致我国特有生物资源流失海外,成为境外人员研究我国生物、生态环境的样本,对我国生物科学等方面研究造成被动,影响和危害我国生物安全。
根据云南省国家安全机关掌握的情况,曾有大量境外人员在不同季节前往云南进行昆虫捕捉活动;同时还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收买我国内人员为其捕捉昆虫并制作标本。经相关部门长期、大量、细致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此种情况已经逐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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