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展望
以实现生物安全的整体性规制为理念。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生物安全风险也更具复杂性,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也需要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支撑。生物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亮点在于体现了我国对生物安全的整体性规制理念。在此理念指引下,未来生物安全的整体性法律规制要结合现实需求对法律体系进行动态性完善和更新,进而实现新时期背景下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效贯彻和推进。
法律体系结构将更具紧密性与协调性。生物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要形成以生物安全法为中心,相关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立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结构。在该体系结构下,我国生物安全风险法律规制的理念与目标进一步统一,将促进该体系内部相关法律规范的整合与衔接。同时,生物安全法律规制具有范围广泛、法律关系复杂等特征,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发展也应注重该体系在外部与其他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配合,从而实现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在解决生物安全风险问题时的整体性价值。
法律体系中主体关系更为多元。生物安全法一方面明确了国家在进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时的主导性地位,反映出生物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该法也分别明确了专家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积极作用,体现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主体多样性。由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涉及科学技术问题,未来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应当注重协调各主体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权责关系,既需要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为其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专业性意见,也需要全民共同参与以增强政府风险决策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以发挥各主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