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营商软环境方面与国际差距还比较大。与全球一线城市相比,与建设先行示范区的目标任务相比,不论是基础教育资源还是高等教育资源仍然有待提升,目前对深圳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仍然还不够突出。还有医疗资源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才扎根深圳长远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建设先行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前景展望
文章指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赋予深圳独特的优势。深圳要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综合改革试点优势以及粤港澳区域法治协作优势,应对先行示范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新要求和新目标,在目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已取得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健全、完善和发展,使优化营商环境与法治更好地结合,营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有力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向更高质量迈进。
第一,建立营商环境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深圳营商环境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的直接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根本目标在于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评估结果将直接反映出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优劣以及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实需求,推动深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一是要在法治框架内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灵活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创新性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形式将改革成果及时固定下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先行的方式,通过立法、修改、释法的形式将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引入深圳。二是建立健全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衔接机制,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着力提高经济特区法规解决营商环境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立法,在土地管理制度、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资本市场建设、技术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素市场评价贡献机制等方面大胆创新。四是及时清理废止营商环境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大对政策执行中的“弹簧门”“玻璃门”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差别性政策进行清理,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
第三,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越高,政府职能转变越深刻,营商环境就会更加开放透明,市场主体地位更平等、竞争更公平,资源的吸纳和配置能力更强,城市的竞争才能更强劲。深圳一直努力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最强核心竞争力,当前营商环境各种优惠等显性成本的降低空间已变得十分有限,要进一步扩展营商环境韧性空间。一是提供优质高效便利政务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竞争,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融资成本、物流成本等。二是加强监督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由单一式执法转向协同式执法,实现良性执法,减轻规制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三是加强对具体改革举措法律问题论证,如对创新审批方式、信用惩戒机制、包容审慎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非强制性执法、涉企联合检查等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论证,确保推进改革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
第四,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体系。立足司法在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先行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形成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司法保障机制。一是要继续在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破产制度改革、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等方面深入探索,营商环境的创新发展需要司法保障的及时对接。二是要及时妥善解决营商纠纷,确保权利得到有效救济,要着重解决特定市场纠纷寻求救济的渠道不畅通和生效裁判“执行难”问题。三是推进区域司法交流协作,粤港澳区域内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谋求大湾区内部统一法律规范适用的基准,减少区域司法冲突,打破区域司法壁垒,促进司法资源高效便捷流动,确保区域内相互协调的营商制度能够得到相对一致的实施。四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积极争取互联网、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建设,完善司法数据库建设,完善司法外部服务平台,推动智能化管理系统、大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
第五,大力发展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商环境法律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一是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精准投放法律服务资源,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适应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二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吸引和支持各类法律机构集聚深圳发展,培植本土法律服务机构开拓海外服务市场,还要聚焦粤港澳区域协同发展,促进不同法域资源交流共享。三是强化法治人才建设,适应先行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需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引进政策,特别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商事贸易等专业领域的高端法治人才,为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