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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合理有效的数据产权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1-04-01 09:20:40


  中评社北京4月1日电/近日,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一期“数据治理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数据产权与法治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

  探索数字经济与数据治理规律

  目前中央文件已经明确了数据产权的概念,通过制度建设推动数字中国的建设和数字经济法的发展,对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构建有序流动的数据市场格局、提高公民数据权益的保护意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数据产权法治保障的关键问题在于路径选择。对此,我国数据法制已经通过司法裁判、市场竞争、社会规范等不同方式展开积极探索,未来将在国际普遍经验和中国国情融合、公法私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适应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治理规律的中国方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周辉:

  充分保护各方主体的权益

  最近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明确了“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任务。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符合国家数据安全大局需要,契合用户权益保护需要,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如何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同学科、不同场景下进行细化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类主体产权保护诉求和意见建议。衡量数据产权制度建设路径是否正确、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其能否准确把握数字时代国家竞争的优势方向,能否充分保护好国家、社会、用户、企业等不同方面主体的权益,能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有序开发、创新利用数据价值的积极性,能否充分考虑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和面对技术迭代发展的适应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灿华:

  加强数据产权的基础性研究

  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有四个基础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凝聚共识。一是“数据产权”的定位问题,即“数据产权”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还是独立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新型权利类型?二是“数据产权”的定义问题。对于一项正在发展中的“权利”,应当参考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方式,规定一个相对开放的定义,防止对“数据产权”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三是“数据产权”制度的体系问题。在进行立法时,既要考虑是否要对“数据”进行分类、“数据产权”之下是否有多种权利,也要考虑围绕“数据产权”有哪些行为类型需要进行规制。四是“数据产权”的保护方式问题。为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需要寻求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这三种保护路径的有效平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庆华:

  数据产权制度具有根本性意义

  数据产权本质上涉及到在个人、企业、国家三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是数据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规则,对激活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不仅要从经济学还要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量数据确权。对个人而言,在公法上个人对数据具有个人自决权,在私法上可表现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与人格权。对于企业而言,目前在立法上缺少企业数据权属的规定,未来相关制度建设需要在权利确认与促进数据流通方面实现平衡。

  在数据确权的过程中,企业会实现从数据的控制者到数据的占有者的跃迁,但是,由于缺少数据占有者权利的法理基础,现实意义上的数据控制者并不当然等同于民法意义上数据占有者,数据处理也不能直接对应于民法上的处分权。在数据确权的同时要考虑言论权利、科学研究等数据使用的豁免情形。对国家而言,目前存在数据国有化的主张,但政府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开放公共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的底线、在数字市场失灵时进行有效监管,在一般意义上不应成为数据确权过程中与个人、企业并行的权属上的竞争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

  全面充分思考法律意义的数据产权

  经济学意义上的数据产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实际上是有差别的,提出前者并不必然要求创制后者,特别是创制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实际上,法律对数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性权益的保护,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法律对平台数据收集、整理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都可以视为保护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数据产权。

  当下,有观点提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出数据财产权。但是,需要认识到,相应的提议和分析还是非常初步的,远远没有形成共识。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也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实际上,数据承载信息,而信息的自由流通对于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经济发展甚至整个文明的延续都极其重要。它从自身特性来说也是非竞争的,一个主体使用并不影响其他主体使用。通过法律创造一种对这种信息的排他性权益,必须有非常坚实的理由。因此,我们应在进行全面、充分、系统评估的基础上,来思考法律意义上的数据产权,来思考相互竞争的法益如何平衡。赋予企业相应的数据财产权,其法理基础是什么?与其他权益如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权益如何平衡?会不会强化某些主体的垄断地位因而与当下的反垄断政策取向产生冲突?会不会反而会阻碍数据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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