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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从纸面到行动 释放强烈反腐信号
http://www.CRNTT.com   2021-03-11 10:20:24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介绍,缺席审判,对应的是“对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对席审判,只有特殊情况下实行缺席审判。这是因为刑事审判涉及个人或者单位的罪责问题,干系重大。

  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应用于贪腐人员外逃案件。由于贪官外逃现象严重,在我国实有必要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这些外逃贪腐人员,我国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追逃,并通过立法满足反腐败以及与国际社会合作的实际需要,缺席审判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张建伟指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对外逃贪官进行打击。因为在对潜逃贪官逃往国进行引渡申请或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考虑其是否已被该逃出国依法定罪。一旦确定了罪犯身份,根据公约,一般情况下签约国就有义务支持引渡申请。因此,在世界范围内通缉腐败犯罪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有效打击外逃贪腐人员成为我国设立缺席审判制度重点考虑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王秀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缺席审判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制度,是对特殊刑事案件中未出席法庭审判的刑事被告人设置的、为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的特殊审判程序。对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而言,这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全新程序。

  首次适用缺席审判

  符合法治原则要求
 
  张建伟说,对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第一起在同类案件中应用这一审判制度的案件。

  张建伟认为,缺席审判制度的应用有着严格条件。缺席审判的案件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具有某些特殊情形的案件,而非一般案件;对于外逃人员,必须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身处境外,如果被告人未被抓获也不知其下落,但没有证据表明其已经逃往境外的,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三昌案件符合这一条件,以这一案件作为缺席审判制度应用的开端,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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