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推进期间,多次举旗警告及施放催泪弹驱散,但有数百人仍然占用马路,更不时在警方暂缓行动时向防线进逼。至晚上7时49分,数百人逐渐退至案发位置德辅道西近皇后街,约10分钟后,警方展开拘捕行动,当场制服拘捕24名被告。第十五被告莫卓煇被捕时挣扎,总督察邓智兆警告不果,被莫用右手肘撞向胸口。
控方表示,有直接证据指控其中11名被告参与暴动的行为,其余被告则可从他们被拘捕制服的情况和过程、衣着和装备、逃匿证据等,证明他们有参与暴动。
控方指,不论被告有否亲身参与暴动,只要他们与亲身参与暴动的人有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计划及协议、共同的犯罪意图或只是身在现场,鼓励亲身参与暴动的人,就是参与暴动。如法庭认为控方证据未能裁定各被告的暴动罪成,要求法庭考虑裁定各人非法集结的交替控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