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29日电/据中国经济网报道,央行网站12月28日消息,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共同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专家认为,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监管协同、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助于合理定价、提升市场活跃度。
统一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
“当前,债券发行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重大事项,故意误导投资者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中国银行(3.170, -0.01, -0.31%)研究院院长陈卫东认为,信息披露是事前事中防范违约风险的重要约束机制,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要增加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提高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方面要求作了统一。
具体而言,一是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二是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专门增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