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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
http://www.CRNTT.com   2020-10-03 14:10:19


  中评社香港10月3日电/据大公报记者海芯葆报道:香港法院被外界指以“司法独立”为名自我赋权,最典型的是1999年的“吴嘉玲案”和2019年的《禁蒙面法》案,法官都误以为法院有“违宪审查权”,被批“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

  1997年7月1日,当时约10岁、父亲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吴嘉玲因偷渡来港而未能获得居港权。吴嘉玲父亲提出司法覆核,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裁定吴嘉玲胜诉,幷声称香港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去审查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以及在发现有抵触基本法时,香港特区法院可宣布此等行为无效。

  由于判决严重违反宪制伦理,引起各方强烈批评。该年2月26日,终审法院应律政司要求就其1月判词作出“澄清”,表明“幷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这声明被认为对香港法院具标志性和约束力。

  对“一国两制”理解被批迟钝

  然而,类似情况去年再度上演。特区政府去年10月针对频繁的大规模暴乱,以《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高等法院原讼庭11月竟裁定《紧急法》及《禁蒙面法》违宪,声称《禁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超越了《紧急法》所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臧铁伟强调,香港特区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亦表示,高等法院的判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香港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的负面社会政治影响。特区政府亦为此提出上诉。

  今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特区政府上诉得直,强调若引用《紧急法》禁蒙面被裁定为违宪,法律便会留下重大缺口,行政长官亦会被剥夺所需权力。

  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早前撰文,形容审理《禁蒙面法》案的两名原讼庭法官对“一国两制”政策的理解迟钝得令人瞠目结舌。“在效果上,这些法官通过决定香港的宪制秩序应该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国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赋权击倒一项至关重要的主要立法。难怪这个判决立即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激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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