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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坚持"四核对" 全面客观收集证据
http://www.CRNTT.com   2019-07-09 12:21:07


 

  在重庆市渝北区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陈俊看来,市纪委监委牵头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让区县案件审理工作在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有了遵循和标准,尤其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核把关方面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2018年,在办理某医务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时,审查调查部门对被调查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罪名定性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产生较大分歧。审理部门根据市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工作指引(试行)》,认定被调查对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幷根据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证据材料收集指引的规定,对审查调查部门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指导,最终,被调查对象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陈俊说。

  建立“四核对”工作机制,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审查、运用证据时,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对证据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据有关规定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防止质量不过关就移送司法机关,守住案件质量不出问题的底线。为此,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四核对’工作机制,切实把好案件出口关。”重庆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人说。

  “四核对”工作机制即:对照证据标准严格核对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的合规性,对于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如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等情况,要求审查调查部门补证或重新制作;对照职务犯罪调查报告严格核对证据适用的完整性,对证据确实充分但未作违纪违法认定的及时纠正认定,对认定的事实证据不充分的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其他涉案人员或者“漏罪”“漏犯”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对照构成要件严格核对证据认定的全面性,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要求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证;对照证据原则严格核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按照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对非法的、不真实的予以排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四核对”工作机制进行审核把关,从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成为重庆各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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