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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善莫大焉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1:02:54


 
  当我们仔细考察现在的犯罪法律体系时,对这种宽宥精神或许有更深刻的认知和认同。在我国的社会文化观念中,人们往往对罪犯“另眼相看”,“罪犯”等同于“坏人”。这反映了人们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我们也要看到这里的一些不合理,甚至落后的因素。事实上,“犯罪”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今天的很多“罪犯”与传统的“罪犯”也不可同日而语。

  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早期的犯罪主要表现为列人食肉、奸非、盗贼、反逆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犯罪学上,这些都属于“自然犯”。所谓自然犯,不仅违背了法律,根本的是严重违背道德和伦理。按照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自然犯具有“自体恶”的特征,是“真正的犯罪”。但是现在的犯罪,更多的是法定犯,即仅仅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社会管理制度就构成犯罪。这种犯罪可能与道德、伦理关系不紧密,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也幷不代表行为人就道德低下或者罪恶深重。比如如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

  未成年人也是法定犯的常见行为人。比如,每年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酒后驾驶摩托车、汽车被查处,这里面包括不少高中生、大学生。当我们用“罪犯”称呼这些实施了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时,总觉得有些不太合适。

  很多国家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区分重罪、轻罪和微罪、违警罪等,对其中的轻微犯罪,当事人受到前科记录的影响较小。我国的犯罪体系幷没有进行这样的划分,一旦入罪,罪无大小,一律影响终身,甚至“株连”子女,这一点无疑有不合理之处。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按照罪行轻重,构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或前科报告豁免制度,在将来或许能够有限度地拓展到成年人犯罪领域。(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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