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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命不同价”纠偏是一种社会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22-05-05 22:41:55


  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据报道,所谓的“同命不同价”是指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为受害人城乡户籍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导致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司法现象。

  而多年以来之所以会出现“同命不同价”这一不公平现象,幷非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20年。正因为在当时特殊情况下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所以法律层面出台《解释》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给予认同,这也幷非不合理。

  但如今时过境迁,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随着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差距已是越来越小。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当前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63.8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下,倘若还是继续推行“同命不同价”政策,这显然是不合时宜了。尤其是对于广大农村居民而言,更显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因此,笔者以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原《解释》进行了修改,其中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原来的城乡区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这无疑是一种司法进步,更是一种社会进步。这不仅契合了社会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同时,这也有利于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可以说,由“同命不同价”向“同命同价”的转变,既是一种必要的纠偏和矫正,又是捍卫公平与正义的一种体现。

  “生命诚可贵,赔偿应同价。”笔者相信,通过此次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及时纠偏,不仅能维护法律的严肃、公正与权威,而且也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就此而言,这显然符合公众关切和社会期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真实写照。(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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