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终结“同命不同价”、实现“同命同价”,需要司法实践不懈探索。上述这些努力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积淀了正义养分,也消弭了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而且,从《决定》内容看,相较于过往按照城乡二元标准审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而今坚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让“同命同价”看得见、摸得着,不仅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也更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
实践表明,终结“同命不同价”是一个循环渐进的过程。在区域发展尚不平衡的情况下,从跨越城乡差异藩篱到彻底实现“同命同价”,还有很多里路要走。但不管怎样,终结“同命不同价”、实现“同命同价”是大势所趋,也是法治建设生动实践。(来源:上游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