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民和农民的不同身份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人为制造的群体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人为的不平等,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予以纠偏。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和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放开,特别是2014年取消了户籍的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城乡二元制的根基已经销蚀。尤其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赔偿不宜以“城里人”“村里人”相区分。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仅可以更充分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更维护了宪法权威,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站在司法角度审视,统一的标准更有利于规范审理高效办案,提升司法形象,实乃多赢之举。(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胡欣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