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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虎牙与斗鱼合幷的法理依据
http://www.CRNTT.com   2021-07-13 19:10:47


 
  第一种情况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幷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二种情况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幷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财报显示,2019年斗鱼营业额约72亿元,虎牙营业额约83亿元。按照上述数据,斗鱼和虎牙都远远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设置的门槛性条件,应当主动申报,在获得批准前不得进行合幷。

(二)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反垄断法》,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关部门规章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三)

  有新闻报导,斗鱼、虎牙的合幷申请没有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没有接受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放弃独家权利的条件,那么在法律上,市场监管总局是否有权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提出此类要求呢?

  答案是肯定的。《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多种类型的限制性条件,其中包括“开放网络、数据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承诺兼容或者不降低互操作性水平等行为性条件”。也就是说,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是只有批准或者禁止两种选项,而是可以视情况设置不同的前提条件,这就包括本案中所出现的要求申请人放弃独家权利。因此这一作法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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