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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成了“逐利执法”的利器?设置各类“电子眼”应接受社会监督
http://www.CRNTT.com   2021-04-16 19:22:16


  日前,广东“佛山一高速路口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一事引发舆论热议,一些被罚车主认为该地段交通标识施划不合理。

  电子警察背后的“罚款经济”长久以来备受争议。过去,不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是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相关企业对罚款进行利益分成的BOT模式。该现象已经得到了大范围整治。

  但“余毒”尚在,根未清除。在“寻租”和“逐利”初衷下设置的电子警察,依旧悬挂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路口,设置科学性也难以重新验证。当前,它们带来的罚没收入依然能给地方政府带来一笔可观的非税收入。

  不可否认“电子警察”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执法工作效率。但应当明确,罚款扣分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者,从而达到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如若背弃交通处罚的初衷,将目标定为一年能罚款多少,每一台电子警察都可能被“异化”成不折不扣的“创收机器”和寻租工具。

  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但现实情况是,各个地方交管部门增设电子警察更像“一言堂”。其问题根源在于使用“电子警察”的交通执法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缺乏社会监督。

  “电子警察装多少台、装在哪里、何时启用”“周边的道路和标识该如何优化”“安装是否合法、合理、必要”……设置电子警察的规范、标准、程序缺乏更细化的法律规定。设置决策过程社会无法参与,公众无从发声。大多数人只能是被动接受“启用新增电子警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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