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深圳公开征求意见,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深圳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幷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9月11日,成都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要求自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要存入监管账户。
10月30日,西安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该通知前已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于2020年11月14日前,选择一家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幷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11月17日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住房租赁企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等。
11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将对西安市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奖励和惩戒。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冻结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所有权限;向社会通报幷发出交易风险提示;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其法人代表、股东、相关负责人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