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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北京市大屯里小区103号楼与105号楼南侧车棚中间,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分别监控东西两栋楼层的高空抛物行为。(图片来源:新京报) |
8月20日,当敲完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每一个住户的门,仍然没有找到那个砸伤女儿的饮料瓶的主人,郑州居民李女士作出一个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
这个起诉决定,源自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
这一条款可能发生变化。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有关机关需查清责任人。上述“高空抛物‘连坐条款’”,迎来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改。
高空抛物“连坐”:9年前的无奈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曾参与《侵权责任法》起草。他对新京报记者说,9年前制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基于社会问题不得不采取的无奈选择。
杨立新回忆,当年,起草组曾到德国考察,询问德方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纠纷,“他们不理解,反问‘住在高楼上为什么还会抛物?’‘砸伤了人,为什么还不承认?’”
“国民素质、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敢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后却不敢承认自己所为,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杨立新说,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砸人案,开启了“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先河,法院判决22户业主每户赔偿8000余元。随后发生的数起无主高空抛物案,受害人也将全楼业主告上法庭,例如济南的菜板子案,但是起诉均被法院驳回。
同案不同判;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救济,这就是当年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
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曾指出,出台第87条首先在于救济,高空坠物除了伤害个人之外,往往还会制造出惨烈的家庭悲剧,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87条还在于“预防”,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带有“连坐”性质的条款,让公众克制高空抛物的冲动,乃至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