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坊间百姓群众中,总有极少数人,或依仗家庭经济富裕,或依仗自己人高马大拳头硬,再或是依仗自己的无赖品行甚至是“鬼不缠”,对社会底层百姓肆意欺凌,甚至公开半公开的欺男霸女。而绝大多数普通百姓又向来信奉“安分守己过日子”,既不愿轻易诉求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敢招惹这些“混混”,要么选择避而远之,要么就是忍气吞声。发生在邢台市巨鹿县的这起“反杀案”,“嫌疑人”董明刚就是最好的例证。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辱妻之仇”是任何一个男人都不能承受的,没有那个丈夫能够容忍另外一个男人肆意欺辱自己的妻子。同样,稍有道德廉耻的人也不会明知人家丈夫在家还要硬闯进去欲行不轨。而刁某某显然就是这么一个人,他不但乘着酒劲翻墙进入董明刚家中,还用暴力逼迫董明刚与妻子离婚,明目张胆的要求董明刚妻子与自己“生活”。面对刁某某的淫威,董明刚选择了一忍再忍甚至是屈服迁就。有道是“兔子急了还咬人”,在刁某某一再威逼乃至用车钥匙将董明刚戳的满脸是血后,忍无可忍的董明刚随手抓起自家的剪刀奋起反抗,最终将刁某某捅伤致死。
如果仅从这一过程来看,董某某的防卫确实有些“过当”。刁某某的行为虽然霸道,但肯定不会危及到董明刚的生命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定义,但在以往诸多具体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遵循“对等原则”,即只有当加害行为足以危及生命安全时,实施正当防卫才不存在“过当”,否者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尤其是“结果认定”更让诸多合法的正当防卫被判“过当”,矛盾就在于防卫造成对方死亡而自己还“活着”。这起案件开始时警方既认定董明刚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又以“故意杀人罪”和“防卫过当”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思维逻辑明显还停留在“后果”的不对等上。
其实,排出“主动性”的正当防卫行为以外,大多数被逼无奈乃至“反杀式”的正当防卫,加害一方可能主观上不会做出危及对方生命安全的行为,比如“昆山反杀案”和“涞源反杀案”,但在当时暴力和语言恐吓的情况下,受欺凌一方很容易做出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判断,再加上心里极度恐惧紧张,其防卫行为根本无法做到“理性”,正如本案检察官所言,判断它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来判断,而不是我们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