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歌手送女儿读全日制国学女德班”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有媒体通过对此类机构的调查,梳理总结了教学内容不规范、违规组织竞赛获排名、乱收费高收费、教学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退费难或卷款跑路等10大问题。其中有两个对义务教育开展产生特别恶劣影响。
一是通过广告宣传,诱导、怂恿、欺骗少年儿童家长,让其将孩子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退学,转入到培训机构接受全日制、多学科学习,以达到培训机构的牟利目的。二是教学内容设置上包含不符合现代社会价值理念特别是反科学精神的内容,不但无法教授孩子应有的知识技能,而且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贻害无穷。
针对上述问题,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这是第一个国家层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系统性文件,提出了实施明确设置标准、规范培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等19项措施,其中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从而在技术层面防止校外培训机构对义务教育的妨碍和干扰;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巩固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明确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从而有效为应试教育降温。
为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继续对校外培训机构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在培训业务范围和招生方面,《规定》提出,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业务,不得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不得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