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评论通讯社
首页|头条|焦点|大陆|台湾|港澳|国际|美国|两岸|华人|经济|财经|军情|社会
人物|文萃|图片|文化|娱乐|评论|社评|快评|观察|专论|网评|外电|智库|智囊
专题|专访|专页|周边|诗词|出版|编译|网书|数据|动态|电讯|名家|记者|简介
   2024年12月14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中评邮箱
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世界 ->> 深度分析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大华网路报:政治黑手再介入管案
http://www.CRNTT.com   2019-06-29 13:06:22


  中评社香港6月29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惩会)决定在下周二(7月2日),针对台大校长管中闵,在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等工作期间的所谓违法兼职进行公开审理。这是公惩会史上第一次主动公开审理案件。 

  管中闵经历了去年一整年“卡管”甚至“拔管”的风波,终于在今年1月8日正式就任台大校长。外界相信,蔡英文政府最后肯放行,跟民进党1124大败有关,因为民意已经很清楚表明对蔡政府“东厂”式的作为,感到厌恶。 

  没想到管中闵才刚就任,风波再现。1月15日,“监察院”以管中闵在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经建会主委”与“国发会主委”任内,为媒体撰写社论获取兼职报酬、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禁止兼职规定为由进行弹劾,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惩会小事化大,以“本案有公开审理之必要”,决定采取史无前例的公审程序,并开放60名民众旁听。 

  此案有2个荒谬之处。其一,依“司法院”院字第2508号解释函,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都不属于“经营商业”的范畴。 

  此外,“铨叙部”第46252号解释函也指出,不禁止报社邀请公务人员撰写专栏。因此,“监察院”以管中闵在担任相关公职期间为媒体撰写专栏为由予以弹劾并移送公惩会,并无道理;难道“监察院”为了管案自己推出了一个新的函释令吗?但即使如此,法律不溯及既往,“监察院”也不能依此进行弹劾、移送。 

  其次,根据《公务员惩戒法》第44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认有公开之必要或被付惩戒人声请公开并经许可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公开,或者是当事人管中闵申请公开时,可以公开。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
首页 | 港澳新闻 | 国际时事 | 两岸专区 | 军事聚焦 | 评论世界 | 财经视角 | 文萃大观 | 中评电讯 | 时事专题
关于我们 | 中评动态 | 招聘人才 | 联系方式 | 链接方式 | 中评律师 | 验证记者证 | 免责条款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   © Copyright 中国评论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