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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变行贿 专案组解读昆明行贿案件
http://www.CRNTT.com   2020-04-22 11:51:32


 
  2017年,公安机关因其他案件找崔剑调查,宋汝华才退还购房款,从该款项发生到归还经历了7年之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崔剑曾向宋汝华讨要过该笔款项,而且在此期间,崔剑也承揽了林业局的工程及领取苗木补助款。能够反映出崔剑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通过帮宋汝华支付房款为名,行行贿之实,且崔剑也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故应认定崔剑为宋汝华支付61.468万元钱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4、为何认为公诉机关关于崔剑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不成立?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为何适用2016年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张锐华:结合本案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关于崔剑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首先,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袁某、杨某请被告人崔剑办事;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崔剑利用宋汝华的影响力为袁某、杨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再次,也没有证据证明崔剑利用与宋汝华的特殊关系,使宋汝华为袁某、杨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综上,崔剑的行为不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对被告人量刑时适用了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是:本院结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认定崔剑的行贿金额为96.468万元。因崔剑行贿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4年间,如按照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认定崔剑的行贿情节严重,其法定刑就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依照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崔剑的行贿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本案适用了2016年4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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