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的建设
建构治理平台是两岸融合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一种实践方式。就内涵而言,国家治理大体分为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其中,政府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行政体制和治权体系遵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定性,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供给多种制度规则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和发展公共利益,而社会治理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⑤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国家治理的两个方面都出现了基于平台建设思路的治理创新。
就政府治理创新而言,通过设置综合性行政服务中心,让各个职能部门窗口集中在一处,打破彼此之间的“条块割裂”,从而实现围绕台胞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政府治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在大陆率先实现“接待服务+实体办事”一体化融合。整合了台胞往来便利、企业注册、项目投资、资金兑付、民生保障、职业资格采信、金融服务、法律维权等8大类,涉及公安、商事登记、项目投资、不动产、医社保、公积金等169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基本涵盖台胞台商生活、就业、置业、创业等多方面。台胞可以在不同的功能窗口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同的功能窗口直接联动所属的行政部门,让台胞“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不过,政府端的治理创新显示了应对职能部门之间行政壁垒的努力,是破解和疏通区县层面政府体系内部关系的一种策略,并不完全针对与台胞密切相关的基层。基层具有生活化、动态性、多元化的情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站式”架构受限于框定的公共服务内容,较难灵活应对基层多元和特殊的诉求,也较难调动起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无法通过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来应对更为基层的挑战。理论上,政府端的不足是公共管理中“政府失灵”的体现,而这也意味着社会治理是两岸融合发展在基层实践中的主要思路。
就社会治理创新而言,大陆基层的治理创新体现了“政府创制引领,社会自主参与”的创制机制。一般而言,中国基层治理建设与转型具有“国家主导,社会创制”的特征。⑥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讲,中国国家治理具有鲜明的“强国家,弱社会”特征,行政推动痕迹明显,而这与基层治理要求社会自主性的底层逻辑相悖。在社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为更有效推进基层治理转型与创新,国家选择“寓管理于社会创制之中”的行动策略,构建起了“国家创制社会”的凭藉机制。具体而言,党政组织发挥自主性,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创制社会伙伴,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转化治理主体关系,培养居民公共意识,以及再造社会组织。这种机制一方面尊重了“强国家”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很好桥接了国家偏好和社会偏好,而这与西方的“社区复兴”截然不同,体现了基层治理转型的本土逻辑。具体到涉台治理领域,党和政府具有绝对的引领作用,相关治理创新也体现了党政引领的基本逻辑,这不仅保证了治理创新的有效性,还体现了“总体方略”对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的要求。
在“国家引领社会创制”的机制下,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成为两岸融合发展在基层的重要节点。和一般意义上的基层公共服务空间不同,本文所谓的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是指物权私有、管理自主的公共空间,其不仅是基层台胞长期、固定的公共交往空间,也是与大陆有关部门、大陆同胞连接的公共事务中心。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双重背景下,在北京、上海、厦门等台胞相对聚集的城市,一些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将物权私有的空间拓展为面向台胞的公共空间,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方式提供互动联谊、政策谘询、法律调解、健康文娱等公益性涉台公共服务,例如北京海淀的“台青驿站”、上海奉贤的“台青之家”以及厦门思明的“台胞驿站”,其所依托的场所主要包括孵化器、企业、民宿、宗祠、咖啡店、书店等非公用目的的私有空间。
上述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以厦门市思明区的“台胞驿站”最为知名,被誉为“思明模式”的重要内容。其最早脱胎于名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社区营造运动。在厦门市政府的号召下,生活在当地的台胞C先生,结合台湾地区的社区营造理念,建设及改造自己所在的民宿并向社会开放。在这个过程中,民宿原本的空间功能边界不断拓展,逐渐成为台胞资源分享、交流联谊的场所。思明区台办敏锐捕捉到了这种变化,将其创制为“台胞驿站”并开始在全区进行推广,成为旨在探索出基层治理单位提供公共产品的新模式。“台胞驿站”具有四个主要特征:其一是自主性。空间所有者自主决定公共服务与公共活动的内容与类型,并负责“台胞驿站”的日常维护,政府不直接参与具体管理。其二是共享性。在不影响原本空间功能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空间所有者共享私有空间为社区公共空间。其三是公益性。“台胞驿站”是一种公益项目,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不能够为空间所有者带来实质上的收益,政府亦不提供或很少提供补贴。其四是特色性。除了基本的互动联谊、休憩休闲,各个“台胞驿站”的主旨功能不尽相同,呈现出“一区一特色,一区一主题”的特征——创业/就业辅导、民事调解、文化交流、音乐沙龙等。
理论上,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可以被视作以私有空间为场域的治理模式。在“结构-过程”视角下,以私人空间为基础的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的运行逻辑,包括结构基础与生产机制两个步骤。结构基础关注基层台胞公共服务中心的治理结构基础,即各种权力主体结成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近年来,受新发展主义思潮的影响,学界对公共性的研究由哲学意义转向了实用主义,主要关注“公共性构造”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当前,以管理主义、功利主义等传统公共行政价值为底层逻辑的治理模式陷入合法性危机,较难满足公共性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要求,即在质的方面保证标准、内容丰富,在量的方面涉及所有生活领域的普遍福利。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建构“善治”的社会治理结构成为公共性生产研究的核心议题,⑦而“善治的治理”的立意是在一个民主授权的机制中,建立比政府组织更广泛的、更开放的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体系。⑧在新公共管理的热潮退却后,多中心治理结构成为“善治”的理想实践形式。⑨因此,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运行的前提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分担社会治理责任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让多元权力主体承担最优化的公共职责,最终通过联动多元理念和资源,推动公共性生产与再生产。
生产过程就是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下,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展开的一系列公共性生产过程。在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的生产过程具体包括空间共享、功能融合与共同生产三种生产机制,并使私有空间在空间、功能与参与三个维度具有了公共性。其中,空间公共性生产维度意味着私有空间在保持物权私有的基础上向公众开放,从而成为服务台胞的公共空间;功能公共性生产维度是指在不影响原有空间功能的基础上增加公益或半公益性的公共服务功能,从而使私有空间成为基层涉台公共服务的载体;参与公共性生产维度是指通过两岸多元主体共同生产,使私有空间成为互助协作的平台。
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的建设对提升两岸融合发展治理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其一,它实现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结合,构建起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能够有效破解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的“悬浮化”问题,使治理资源真正落实到满足台胞需求的基层一线;其二,通过公共资源的再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再寻找,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提供了贴合台胞实际需要的精准化服务,增强了台胞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其三,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的建设提高了基层涉台治理的效率和质量,对强化两岸民间交流互动发挥着积极作用,从而服务于维护两岸关系大局,推进和平统一进程。
四、结语
两岸融合发展是“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民心工程,具有长期性以及持续性。两岸融合的程度越高,台胞的社会凝聚力越强,统一的阻力以及统一后的治理成本越小。如果两岸关系的终局是中国的国家再造的话,那么民心归附就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两岸融合发展的理念与实践正逐步与国家治理体系有效对接,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基层正在成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重要场域。为了破解深化两岸融合发展过程中治理“悬浮化”的问题,需要推动两岸融合发展的治理重心下移,而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正是在这个进程中的产物。其不仅实现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效结合,还提供了贴近台胞需求的精准公共服务,从而提升了基层涉台治理的效能。展望未来,大陆可以进一步加强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建设,完善支持政策,发挥政府引领作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特别是台胞群体的参与,不断创新治理模式,拓展服务内涵,以基层台胞公共服务空间为抓手,推进两岸融合发展治理的整体效能提升。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贯彻‘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的实践与经验研究”(22ZDA123)。
注释:
①徐晓全:《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中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统一论坛》,2018年第4期,13~15页。
②《习近平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加强和创新特大城市社会治理》,《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
③容志,邢怡青:《治理重心下移如何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质量?——基于S新区“家门口”服务体系案例的分析》,《宏观质量研究》,2022年第3期,116~128页。
④李忠汉:《治理重心下移的“关系梗阻”及“疏通路径”》,《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6期,75~84页。
⑤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11~17。
⑥吴晓林,谢伊云:《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创制:城市基层治理创新的“凭藉机制”——以成都市武侯区社区治理改革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5期,91~98页。
⑦王蒙:《公共性生产:社会治理视域下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发展机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77-87页。
⑧[英]罗伯特·罗茨:《新的治理》。见于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7-96页。
⑨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56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3年11月号,总第3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