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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港区国安法体现中央信任保证有效实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6-21 09:23:44


 
  第三,是最大程度兼顾普通法特点。港区国安法是依据内地还是香港的法律原则来处理,同样备受关注。草案指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国安法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这些均是本港普通法之下通用的法治原则。

  港区国安法立法既考虑与全国性法律的衔接,也尽可能采用普通法的原则和标准,兼顾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词用语和立法方式等方面都考虑香港社会的认受性。可以说,港区国安法因为与本港法治原则的良好相容性,不仅不会削弱、而且会强化香港的法治。

  第四,是最大程度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和香港的共同责任,草案从国家和香港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了系统的明确规定:

  立法明确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上的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是香港特区,包括设立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等,绝大多数案件交由特区审理。同时,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实行管辖的权力,当香港出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特区又无法有效执法司法的情况下,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就必须依法行使管辖权。草案附则还规定:香港本地法律与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国安法规定;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些安排是中央拥有、实施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出现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为香港长治久安、保持长期繁荣稳定设下“保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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