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11日电/据经济日报报道,平台经济是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结果,是数字经济的典型样态。平台经济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在不断进步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动下,提升着经济效率,优化着经济结构,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作为平台经济最为重要的主体,平台企业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超越了所有的企业类型和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中,平台经济领域诸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等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频发,引发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平台经济是创新的产物,平台企业应该持续引领和推动创新,而不是阻碍和终结创新。创新的繁荣,需要有效的竞争机制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2.28亿元。该案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即国家在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发展。该案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和示范作用。
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驱动着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反垄断监管的作用,就是要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强反垄断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通过有序竞争实现创新。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反垄断法》,而且,平台经济越成熟越创新,就越需要科学有效的反垄断执法。
对于竞争性平台,平台企业应该守住《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底线;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企业应该履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对于消费者,平台企业应该依法尊重消费者权益。然而,平台企业对商家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剥夺了商家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业务的机会,扼杀了平台之间、品牌内部以及品牌之间的竞争。当供给侧的竞争机制受损,市场创新动力就会受影响,消费者利益最终也会受损。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等“二选一”要求,并采取多种奖惩手段保障“二选一”得以实施,是《反垄断法》明确制止的典型的限定交易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对平台经济依法监管的原则,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平台经济领域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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