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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嘉兴市新冠肺炎疫情抗疫一线党员在南湖景区的中共一大纪念船边参加“七一”活动。新华社 |
中评社香港1月11日电/中共中央周一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改了有关党员可以公开说什么的限制规定。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1月5日刊载《中国共产党“发扬党内民主”,就党员可以说什么出台新规》的报道称,新修订的条例包含了关于知情权和如何处理党内申诉的新指导原则,国家媒体称之为“发扬党内民主”。
为了激励党员干部,新条例规定把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还有条文规定,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
新条例是在距离今年7月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纪念日仅6个月之际印发的,标志着中共试图给这部曾在16年前进行上一次修订的党规注入新活力。
修订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组织检举其他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领导干部,但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一方面,它试图强调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它也划下一条区分党内党外的重要分界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