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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零容忍”
http://www.CRNTT.com   2021-12-21 14:44:09


  中评社北京12月21日电/人民网评论,向“一老一小”等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违规查询、存储、传输和使用个人客户信息;违规向贷款客户转嫁成本……近日,因涉及7类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华夏银行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华夏银行随即回应称,目前已完成全部问题整改工作,并逐项有序落实责任追究。

  至此,事情有了结果,但舆论议论之声难平,因为消费者心绪难平、疑虑难消。

  消费者疑虑其一,作为受托替消费者管理资产的机构,华夏银行不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反而“暗度陈仓”在消费者身上“薅羊毛”。那么人们难免要考虑,以后钱放在这家银行还安全吗?

  其二,银行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华夏银行绝非孤例。仅2021年已有多家金融机构因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通报,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赫然在列。不光是个别银行在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常见领域“套路”消费者,不禁让人愤慨,银行业信誉何在?

  其三,监管对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历来露头就打、逢违必罚,可一些银行仍顶风作案,屡查屡犯。是罚得不够痛,还是违规获利太丰?如何才能让其引以为戒,杜绝花样翻新侵害消费者权益之举?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有效遏制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增强消费者安全感,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尚需监管部门持续“亮剑”,不断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打蛇打七寸”,针对不同违规行为精准打击,综合公开曝光、落实“双罚”、立案查处等手段打“组合拳”,才能形成处罚一个震慑一批的效果。

  治已病不如防未病。监管处罚只是对违规行为事后惩戒的一种手段,要从源头遏制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关键在于银行机构自身从主客观两方面正视问题、勇于纠偏。

  一方面,银行员工故意夸大产品收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推荐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营销金融产品等,任何一个看似微小的“工作失误”,都会带给消费者真金白银的损失。对类似主观因素导致的“丢分项”,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责任追究。在整个行业涵养重内部管理、轻业务营销,重行为规范、轻产品宣传,重服务效能提升、轻业绩追求的健康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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