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需明确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数据产权界定的客体应是“数据”而不是数据记录的信息。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是可控制的,是可以被实质性占有的;而信息是难以控制的,是被广泛传播的。因此,建议基于数据的可控性推动实现数据的实质性归属。
二是需维护数据记录内容所涉及的主体的利益。数据产权不仅涉及数据占有主体的利益,还关乎数据记录信息内容涉及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各主体的相关利益都需得到有力有效维护。在实践中,可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对数据占有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更好保护数据记录信息涉及的主体的利益。
三是需以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为目的。建议研究建立数据产权归属状况的公示规则,保证交易安全,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自愿登记制度。同时,建议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数据产权归属的公示公信问题,以不可篡改的加密算法标记数据的权属。
四是需依据数据特征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更好推动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制度十分重要。数据的可无限复制、使用非排他和利用无损耗等特征,决定了其在物权制度下的转让不再是产权流通的唯一方式,数据的开放、共享与融合均可以视作数据产权的流通手段。对此,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多种许可方式,依据数据记录的信息内容来明确数据产权许可的权利内容,进一步明确数据产权的法定方式,促进数据顺畅流动。
五是需积极构建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朝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围绕“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在数据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切实发力。数据产权保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可探索建立对大规模侵犯个人数据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数据产权侵权成本;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处理好企业数据产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持续健全数据产权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根据数据本身的特征来积极探索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保护数据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而言之,更好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就要牢牢抓住完善数据产权制度这个关键,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使数据要素的资源价值充分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