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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制度规则明确结果可期
http://www.CRNTT.com   2019-03-06 09:31:18


  中评社北京3月6日电/3月1日,科创板相关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动的部分涉及红筹企业上市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再次申请上市的时间进一步缩短、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压实、减持等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优化等方面内容。

  证券时报发表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文章认为,相关修改变动体现了科创板改革力图做到规则明确、结果可期。具体点评如下:

  第一,进一步降低上市成本,优化上市条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重点需要解决科创企业“上市难、上市贵”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上市标准,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较为模糊的表述。如删除了第五套市值指标中的“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一项;红筹企业上市标准被进一步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二是进一步降低企业上市的时间成本,提高企业发行上市决策的灵活性。缩短发行人上市申请失败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从1年缩短至6个月),将注册决定有效期从6个月增加至1年,企业发行上市决策将更为灵活,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上市成本。

  第二,进一步明确“谁来审”,理顺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职责分配。注册制下“谁来审”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会、所关系上。目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证监会与上交所之间的职责分配体现了上交所审核、证监会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但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提出反馈意见”的表述,这可能造成证监会与上交所的职责重叠,增加企业上市的行政成本。正式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将该表述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明确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交易所是审核主体。同时在注册管理办法中将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对违反办法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细化为“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明确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证监会是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确保注册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一是对取消提交保荐底稿制度等建议未予采纳。提交保荐底稿这一规定尽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保荐人的工作量,但却有助于倒逼保荐人发现、推荐优质、规范的企业,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强化了券商参与跟投的程度。对保荐机构子公司(或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表述从征求意见稿中的“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变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第四,进一步优化减持等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优化减持相关措施。减少了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缩短为1年),同时保证了特定股东可通过非公开和配售方式转让IPO之前的股份。二是优化战略投资者相关措施。明确了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持有期内向证券公司出借获配股票。

  第五,对降低投资者门槛、推行T+0交易机制的建议未予采纳,主要体现监管方防风险的考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出现了降低投资者门槛,将交易机制改至T+0等建议,但从正式规则看,以上制度仍然维持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保留50万资产投资者门槛,无论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还是培育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股市生态而言都是大有益处的。保留T+1体现了监管层防风险的考量。

  第六,相关修改变动体现了科创板改革力图做到规则明确、结果可期。科创板改革直面中国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包容性不足、发行和交易过程中非市场化干预较多等弊病,具有鲜明的市场化取向和问题导向。但只要有行政干预存在,监管当局就很难摆脱“管定价”、“控节奏”与“分蛋糕”的窘境。这次的相关修改变动体现了从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中,监管层对于明确规则的重视。只有更透明更确定的规则,市场才会反馈更乐观更可期的结果。科创板肩负着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并试点注册制的双重目标,推进科创板改革需平衡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本次科创板制度的正式发布,体现了政府对规则的尊重,对市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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