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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主委陈明通今天下午举行记者会发布“对“港区国安法”之立场与因应说明”。(中评社 倪鸿祥摄) |
《香港澳问关系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后,香港或澳门情况发生变化,致本条例之施行有危害台湾地区安全之虞时,“行政院”得报请“总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停止本条例一部或全部之适用,并应即将其决定附具理由于十日内送请“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为审议时,该决定立即失效。恢复一部或全部适用时,亦同。”
该条文还规定“本条例停止适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规范,与香港或澳门之关系,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