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30日电/据经济日报报道,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和回应。
《解答》共计22条,不仅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而且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结合疫情期间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厘清思路。
春节延长放假期间加班费怎么算?
《解答》认为,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为春节延长假期,2月2日为正常休息日,上述3天用人单位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可先行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减去1月31日和2月1日的对应工作时间,即从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中减去该两日(共计16小时)的工作时间后,再行计算是否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灵活办公算正常出勤吗?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是否支持?
《解答》明确,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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