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8日电/自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全国上下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区乡镇,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来。在一线的医务人员中,在为疫区提供后勤保障的交通运输部门中,涌现了大量可歌可泣、忘我奉献的感人事迹。但是与此同时,一些防控疫情不力的地方干部也陆续受到问责和惩处。
2月4日,湖北省红十字会3名厅级官员因在分配捐赠款物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被处分;此前,黄冈市卫健委前主任唐志红因在中央督察组核查期间“一问三不知”被免职;2月4日福建省纪委监委通报,因疫情防控不力问题已处理170人;截止2月3日,广东省共查处失职失责问题20件,追责问责52人……
对失职官员及时进行问责惩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战胜疫情的坚定决心。客观地说,失职官员的数量在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整体中占比是很低的,不能因为个别干部的不作为而抹杀整个干部队伍在抗击疫情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是这一小部分干部所造成的危害却是巨大的,因为他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客观上也影响了国家在抗击疫情行动上的总体部署。所以,及时问责失职官员是顺利推进防控疫情工作的重要保证。
自2003年“非典”事件爆发以来,官员问责制逐渐成为公共舆论场中的一个高频词汇,也成为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一大亮点。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8年9月,因“三鹿奶粉事件” 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
问责制的广泛推行对于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功不可没。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的惩处大多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而没有诉诸于法律程序。另外,问责制通常仅限于对失职行为,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而且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只有在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后,才可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一般来说,涉事官员出现失职行为并不是偶然的,其根源于平时的懒政、怠政和责任意识不强。如果在平时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对官员的履职加以常态化的监督,那么就可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他们在突发事件中出现失职行为。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
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专门法律,很多地方政府甚至连问责规章也没有制定。这导致政府在问责失职官员时只能以非法律性文件作为依据。比如,此次对湖北省红十字会的3名官员进行惩处所依据的就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中,前两项是我党的内部纪律规范,而第三项则属于国家法规,其效力低于国家法律。行政问责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在官员问责的程序上仍然不够明确,因而难以形成真正的问责长效化机制。
“依法治国”已经在1999年被写入我国《宪法》。21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进展。然而,在行政问责法方面的缺失却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期待相关立法部门能够将行政问责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日程,以帮助官员问责的长效化机制早日成型。
来源:中国网 作者:高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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