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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会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http://www.CRNTT.com   2020-12-22 08:51:29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点任务

  文章指出,“十四五”时期,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强化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畅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投融资协同发展,努力提高直接融资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拓宽直接融资入口。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核心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作出部署。要坚持尊重注册制的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及时总结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稳步在全市场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同时,全面带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基础制度改革,督促各方归位尽责,使市场定价机制更加有效,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二)健全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直接融资包容性。形成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服务的普惠性,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关键。要科学把握各层次资本市场定位,完善差异化的制度安排,畅通转板机制,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市场体系。切实办好科创板,持续推进关键制度创新。突出创业板特色,更好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推进主板(中小板)改革。深化新三板改革,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稳步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规范发展场外市场。积极稳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拓展市场深度、增强发展韧性。

  (三)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夯实直接融资发展基石。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是提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质效的重要一环。要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机制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做优做强。进一步健全退市制度,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强化优胜劣汰。推动上市公司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更好发挥创新领跑者和产业排头兵的示范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深入推进债券市场创新发展,丰富直接融资工具。债券市场是筹措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对于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有竞争力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深化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支持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扩大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范围,尽快形成示范效应。扩大知识产权证券化覆盖面,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私募股权基金是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9月末,登记备案的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近1.5万家,累计投资超过10万亿元,在支持科技创新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畅通募、投、管、退等各环节,鼓励私募股权基金投小、投早、投科技。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引导其不断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加快构建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私募风险处置机制,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突出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充沛直接融资源头活水。长期资金占比是影响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直接融资比重高低的核心变量之一。要加快构建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力量,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加大政策倾斜和引导力度,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回归价值投资的重要理念。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四、凝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合力

  文章认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金融全局的高度加强统筹谋划,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宏观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各方合力。

  一是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离不开间接融资领域相关改革的同向发力。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资产定价有效性,增加直接融资吸引力。落实好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切实回归本源、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配套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推进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完善统计制度,构建分层、分类、具有可扩展性的直接融资统计指标体系,更好反映社会融资的真实构成和发展趋势。三是构建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良好市场生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全面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落实“零容忍”要求,加强立法、行政、司法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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