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依法治港,形成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自由贸易港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港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方兴未艾,出台专门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更符合现实。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零关税政策是难以复制的。
仅有一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否大功告成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2025年前重点任务铺就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石。我们由此得知:构建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仅有一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就大功告成。也就是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规范是综合、立体的,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法律部门种类繁多,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等。
首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领衔地位。在完备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龙头和核心。但这部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仍须相关的法律补阙拾遗。这些现行法律涉及基础的法律关系,但需要与时偕行,对于它们的修订或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给予充分法律授权:即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
其次,推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尽快落地。如果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体系好比是一架飞机,飞机的机身就是其核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飞机的两翼之一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总体方案已授权海南制定出台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均属于此列。另一翼则是国家各部委的部门规章。根据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派员进驻海南,直接向海南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小组进行汇报。这些部委为了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行政规章,有权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与上述法规相互呼应,相辅相成。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能否全盘移植总体方案的法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