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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国会改革”三读通过还有后续攻防战
http://www.CRNTT.com   2024-05-29 11:51:39


  中评社香港5月29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9日发表富权文章:“国会改革”五法三读通过还有后续攻防战。以下为文章内容。

  台湾地区“立法院”昨日举行院会,对“国会改革”五法进行三读表决。在提出法案的中国国民党党团和民众党党团拥有议席多数优势,民进党党团从怵于“当家不闹事”的政治伦理限制,及发动包围“立法院”的民团一方面缺乏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因与十年前“太阳花学运”的时势不同,青年社群已从当年支持民进党转为支持民众党……等因素交织较量下,昨日蓝白两党联手通过《刑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等“藐视国会罪”修法,全部完成“国会改革”五法的三读程序。
  
  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该法案在经“总统”签署颁布并生效后,已经酝酿十多年,而且最初还是由民进党党团提案发动的“国会改革”,将有如下的效用变化:
  
  一、“总统”国情报告。明定未来“总统”需要定期前往“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在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并在三月一日前进行“国情报告”;新任“总统”应在就职二周内送交“国情报告书”,并在一个月内进行“国情报告”。报告完毕后,“立委”得就报告不明瞭处,提出口头或书面问题。“立委”进行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其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立委”的书面问题,“总统”应于七日内以书面回覆。但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五日。
  
  二、反质询&藐视“国会”罪。官员对“立委”质询的答覆,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覆、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覆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会”或各委员会同意,不得缺席。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立委”提议,出席“立委”五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可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锾,并可移送弹劾或惩戒,再依法追诉刑事责任,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人事同意权。未来“立法院”行使对“审计长”、“大法官”、“监委”、“考试委员”等人事的同意权时,改采记名投票表决,且人事同意权案交付院会或委员会审查后,应在一个月内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公民团体及社会公正人士举办公听会,并在院会表决日十日前拟具审查报告。而被提名人的学历、最高学历学位论文、经历、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及其他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也应由提名机关在提名七日内送交“立法院”。
  
  四、“立法院”调查权。“立法院”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违反者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最高十万元罚锾。“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得经委员会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权。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并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院会决议,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院会决议,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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