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各高校参照四川省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通过全国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参照相同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的自主招生所招收的在职研究生,如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等,其学费标准由招考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
(三)在四川省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学费标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省内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四)科研机构和省委党校招收的研究生学费标准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省委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所招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学费标准
硕博连读研究生、医学教育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标准分别参照执行相应学习阶段的有关收费政策。
(六)延期毕业研究生超学制阶段学费标准
延期毕业研究生超学制阶段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校确定。收取学费按延期时间折算的年标准不得超过原专业年学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