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2月1日电/澳门新华澳报1日发表富权文章:蓝绿白都有候选人抵触“党政军条款”?以下为文章内容。
中国国民党的“侯赵配”成型后,气势如虹,其民调翻番直迫民进党的“赖萧配”。这让民进党的选战专家们急红了眼,运用其过去长期以来惯常使用的“见缝插针”挑拨离间手法,以赵少康的风头将会盖过侯友宜等谰言,意图分化瓦解“侯赵配”。
但侯友宜和赵少康似乎是早就料到将会有这么一着,因而以“四两拨千斤”的手法轻轻予以化解。民进党眼见一计不成,又生一计,集中火力攻击赵少康的“中广”董事长身份,参加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大选,是抵触“党政军条款”,并质疑他“政媒不分”。而民进党当局的“NCC”主委陈耀祥,昨日更是“踩多一脚”,声称认赵少康不只是“中广”董事长也是总经理,是直接经营管理“中广”的人士。对此,赵少康也回应,党职公职不能担任电台的董事,但没有说候选人不行,强调自己已经超越法律了。
所谓“党政军条款”,源自于台湾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党政军退出媒体”社会运动,以一九九五年由许多民间社团发动“党政军退出三台运动”为起点,自二零零三年起陆续完成立法,结束战后长期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垄断及控制传媒的局面。但“剃人头者亦被人剃头”,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完成含有“党政军条款”的“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有线广播电视法》)的修法并公布实施时,已经是民进党执政,属于公共资源的“公视”、“华视”及“台视”等,全由民进党当局所掌握,民进党当局因此反而自缚手脚。
新增的“党政军条款”,具体体现在《广播电视法》第五条“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系统经营者”、《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五条“除依据法律之特别规定,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二零一五年改列第十条)“党政人员投资、任职,其特别亲属持股等应受限制”等规定,被称为“党政军条款”。
其实,这项“党政军条款”的无限上纲式“一股都不能有”认定,让被投资的媒体业者承受“NCC”裁罚、无法换照及限期改正等压力。然而由民进党当局把持的“NCC”却依然无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决此问题,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决业者胜诉,下一次仍然会被“NCC”以同样理由裁罚,让业者在“NCC”与行政法院间陷入无限回圈。此外,依现行“党政军条款”之规定,其所处罚对象并非投资人,而是被投资之广电事业。因此导致由广电事业承担“政府”、政党违法行为之不利益,而违背原本系为了避免“政府”、政党干预,以保护广电事业之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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