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幷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加立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幷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做出相应修改。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和有关建议的报告。会议同意国务院报告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香港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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