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8日电/中央一直重视发展实体经济。可不承想,近来我国经济却出现了“脱实向虚”迹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体制改革不到位。若从理论方面看,我认为是受了“配第—克拉克定理”的误导。该定理说:一个国家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第一产业比重会逐步下降,第二产业比重会逐步上升,跟着第三产业比重也会随之上升。
作为一种学术成果,“配第—克拉克定理”可以借鉴。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已将此定理作为衡量产业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志。并且普遍的看法是:第三产业比重越高,产业结构就越合理。事实上,这种看法完全是个误会,若不作澄清,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将贻害无穷。
“配第—克拉克定理”与两位学者有关。一位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1672年他在《政治算术》中比较了英国农民和船员的收入后发现:以盈利多少论,从事农业不如从事工业,从事工业则不如从事商业。于是他预言说:随着经济发展,产业重心将逐渐由有形产品生产转向无形服务的生产;当工业收益超过农业时,劳动力必然由农业转向工业;当商业收益超过工业时,劳动力会再由工业转向商业。
1940年,同是英国人的克拉克出版了《经济进步的条件》,他按照配第的指引,对40多个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三次产业的劳动投入和产出作了实证研究,所得结论与配第的预想完全吻合。
于是学界合二为一,统称为“配第—克拉克定理”。之后,库兹涅茨、埃•索维等西方学者纷纷鼎力支持,众星捧月,使该定理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
有众多学者支持,此定理应该毋庸置疑。可我要指出的是,该定理并非“定理”而是“定律”。大家知道,科学上的定理,是指用逻辑演绎证明的命题,通常表述为“若条件,则结论”(如勾股定理);而定律则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即归纳特定时空下大量事实所得的结论(如牛顿力学定律)。简言之,定理不受时空约束,定律则要受时空约束。
显然,“配第—克拉克定理”属于后者。问题就在这里,既然不是“定理”而是“定律”,那么就要受时空约束。这是说,一旦时空改变,定律就可能失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说一个地区调结构不必刻意迎合该定律。否则东施效颦,到头来只会弄巧成拙。近些年国内实体经济逐步虚脱,说到底,其实与各地盲目发展“三产”不无关系。
读者不要误会,不是说“配第—克拉克定律”不可借鉴。我想说的是,借鉴该定律首先要弄清其存在的时空条件,若条件不清楚,也就无从判断能否借鉴。遗憾的是,对该定律的时空条件,配第与克拉克皆未作说明,而且学界也无人研究。曾担心是自己孤陋寡闻,最近又翻阅了大量文献,还是未找见这方面的成果。也好,别人没说我来说,不肯定对,就当是抛砖引玉吧。
在我看来,“配第—克拉克定律”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二:一是发展阶段(时间)约束;二是分工范围(空间)约束。所谓发展阶段约束,是指该定律只在特定发展阶段成立,在别的阶段不成立。比如农耕社会,那时虽有手工业,但并未出现机器大工业与服务业,“配第—克拉克定律”显然不成立。而且在我看来,此定律只存在于工业化初期与中期,到了工业化后期,该定律也不成立。
为何作此判断?我的分析是这样:“配第—克拉克定律”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不过配第的这一思想并非直接来自经验事实,那时尚处在工业革命前夜,工业化要等100年(1768年瓦特发明蒸汽机)后才起步。真正根据事实归纳此定律的是克拉克,而克拉克所依据的事实则是工业化初期到中期的事实。换句话说,克拉克只验证了工业化初期至中期的结构演进,而工业化后期会怎样并未验证。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事实是,欧美制造业正在回归,从证伪角度看,此定律恐怕也不存在于工业化后期。
转谈分工约束吧。此约束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演进要以分工为前提,即没有分工就没有结构演进;二是分工范围决定结构演进的范围。具体讲,在工业化初期到中期,分工范围若只局限于某地区,“配第—克拉克定律”会适用于该地区;但若分工范围扩大,当一个国家形成了地区间的分工,则该定律就适用于这个国家而不再适用于某个地区;同理,当分工范围扩大到全球,那么,它反映的是全球趋势,不再适用于某个国家。
用不着讲复杂的道理,让我用例子解释。假定一个国家有甲乙丙三个地区,甲地比较优势是农业,乙地比较优势是工业,丙地比较优势是“三产”。设这个国家已经形成了地区间分工,这样甲乙丙三地大可不必拘泥于“配第—克拉克定律”。虽然每个地区都不符合此定律,但整体结构演进与定律一致。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配第—克拉克定律”只是阶段性规律,绝非永恒不变;第二,此定律适用范围由分工范围决定,故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第三,基于以上两点,一个国家的产业定位应立足自身比较优势,断不可刻舟求剑、生搬硬套。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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