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完善全国统一信用体系,共享征信资源,加大失信司法惩戒力度。整合共享司法、执法、金融、交通、贸易等领域的征信资源,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 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也纳入司法征信系统。建立和完善对失信主体的管理制度,如对失信主体的规范认定制度、提示和警示制度、限期整改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等。对经过司法确认的失信企业与政府, 要及时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公开通报批评,扩大对失信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要提供倾斜性政策支持和社会扶助,在融资贷款、股票债券发行、行政审批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
四、完善民营企业内外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普法宣传,规范政商行为,让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第一,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增强民营企业守法意识。多年以来,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是粗放式发展, 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同时限于人力成本控制等原因, 往往会忽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风险控制的作用,为此政府应引导和支持企业设立专职的法务、风控等管理岗位,为企业提供内部法务、风控支持。倡导民营企业聘请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各种损失,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法务及风控人员、法律顾问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作用,引导企业和企业家遵守法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提前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加强普法宣传,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守法观念,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支持企业协会和商会等中介组织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家学法用法,提升民营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思维和知法守法意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会、商事仲裁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构建起多元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约束政商行为。引导民营企业积极行使法定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遵守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则, 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倡导民营企业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 遵纪守法办企业, 光明正大搞经营。规范公务人员与民营企业的交往,构建政府与企业良性互动的政商机制 |